第56节
“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检察院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赔偿的款项会让他们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方轶解释道。
“才一万多,爸,要不算了吧,都在县里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得罪了检察院不太好。”钱琳琳心中有顾虑,他父亲听方轶这么一说也冷静了下来。
“这赔偿的钱也忒少了……走,先回去给我炖点红烧肉补一补,看守所里的伙食实在不怎么样,我先补补,赔偿的事咱再商量。”钱老爷子觉得女儿的话有道理,民不与官斗,于是他给自己找了个台阶,说完,直奔女儿的车走去。
为什么钱老爷子会这么想,因为有前车之鉴。
老爷子未退休时,有位同事叫周阳,因为买房时售楼小姐夸大其词,把新楼盘说的跟朵花似得,结果周阳交了定金后发现新房根本没有售楼小姐说的那么好,还有质量问题,整个一个残花,便去售楼处找售楼小姐要求退赔。
好不容易卖出去一套房,售楼处怎肯退钱,于是便干起了提起裤子不认账的事,矢口否认曾说过的话。一来二去双方说急了,动了手,当时现场比较乱,谁都不知道是谁先动的手,双方都是抓伤,没有什么大碍。
后来售楼处报警,附近的派出所出警将周阳带走,以询问情况为名扣着周阳不让走。其实明眼人一看就明白,当地开发商肯定把关系都打点好了。
后来周阳的家人打了警察督察的电话,把情况说了下,结果没多久周阳就被放出来了,全家人皆大欢喜,赞叹督察办事效率就是高。
可第二天一早派出所又给周阳打电话让他去配合调查,周阳又去了,结果一调查就是一天,第三天依然如此,第四天依然如此,隔了两天又叫他去配合调查。
每次去警察都和和气气的,问的情况无非就是那么几句,跟倒嚼似得不断循环。后来有懂行的同事跟周阳说:他这是得罪人啦,叫他去配合调查的人肯定挨了上面的骂,心里不爽,人家心里不爽能让你爽吗?
后来周阳拖出人来才把事摆平,钱老爷子对此事记忆犹新,他可不想因为一万多块钱,被人惦记。小老百姓惹不起,躲的起!
钱琳琳请方轶吃完中午饭后,将他送回了律所,吃饭期间钱琳琳一再表示感谢,并希望他能把自己老公的案子也翻过来。
方轶何尝不想啊!二十万呢!
曹月山合同诈骗案,终于在隔周的周四早上九点开庭了。二审法院是省高院。
省高院安排庭审的法庭很宽大,下面成排的座椅,方轶约摸着能坐下二百来人。今天公开审理曹月山合同诈骗案,下面坐了不少人,大部分是被告人的亲属,即便如此,审判庭内仍然显得比较空旷。
辩护人席对面坐着省检察院的两名检察员,一男一女,男检察员带着眼睛,正在帮着女检察员准备案卷材料,女检察员一脸的英气,短发,干事很干练的样子,看的出来两人以女监察员为主。
不一会儿,合议庭的三位法官穿着宽大的法袍走了进来,居中坐着的审判长是个男的,四十来岁的样子,一脸的佛像,大耳,大鼻子,脸上肥肉很饱满,泛着油光。
左边坐着的法官是个女的,脸型清瘦,带着眼镜,文绉绉的,看着有三十多岁的样子。右边的法官是个男的,一脸严肃,寸头,一双眼睛如鹰隼一般,仿佛一眼就能看透人的心思似得。
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做完后,开始审理。
审判长道:“人民法院对提起上诉的曹月山合同诈骗罪一案,现予公开开庭审理。”随着话音落下的还有法槌的敲击声。
上诉人曹月山被法警押到法庭上,坐了下来。接下来审判长开始核对上诉人的信息……
方轶看了看曹月山,与之前会见时相比,现在的曹月山显得清瘦了许多,精神状态不太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判上诉人曹月山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如下主要诉讼权利……”审判长依法履行着程序。
前面的诉讼权利宣读完毕后,审判长看向曹月山:“上诉人曹月山,你是否听清楚上述诉讼权利?”
曹月山抬头看向审判长:“听清楚了。”
“上诉人曹月山,你是否申请回避。”审判长问道。
“不申请。”曹月山道。
接下来开始法庭调查,审判长宣读了一审判决书。
宣读完一审判决书后,审判长道:下面由上诉人曹月山宣读上诉状,陈述上诉理由。
“本人曹月山陈述上诉理由如下:第一,我经营的红海公司与联达公司是合作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也是民事案件,不属于刑事案件。第二,红海公司承包的高家庄新民居房产项目实际存在,我与联达公司洽谈合作事宜不存在合同诈骗的行为。陈述完毕。”
“辩护律师发表上诉理由。”审判长道。
“第一,上诉人经营的红海公司有高家庄村委会签署了新民居房产项目的协议,实际上也投入了资金进行运营,前期土地平整工作都已完成。只是由于资金问题,未能进行进一步开发,由此可见新民居房产项目是真实存在的。
第二,红海公司在该项目上先向高家庄缴纳了三百万元保证金,其后,又雇佣施工单位对土地进行了平整,为项目开工做准备,并支付了工程费用。由此可见,红海公司对项目确有大量投入。
另外,红海公司至今未与高家庄村委会解除协议,其与联达公司的施工协议是真实有效的,不存在诈骗的行为。
第三,本案涉及的项目真实存在,而且也确实是上诉人经营的红海公司在进行开发,联达公司与红海公司签署合施工协议属于民事行为,本案应属民事纠纷,上诉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审判长,上诉理由陈述完毕。”方轶道。
辩护
“上诉人曹月山,你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问道。
“我对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
一审判决书认为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隐瞒事实,以红海公司名义与联达公司签订新民居房产项目施工协议,并通过该协议骗取三百万元非法占有,构成合同诈骗罪。我对此不认可。
我代表红海公司与联达公司的陈总签订协议时,提交给对方的项目材料都是真实的,不存在诈骗行为。另外,联达公司支付给红海的三百万元保证金,我也全部用到了项目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情况,所以我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
曹月山知道这是他最后的机会,一旦罪名坐实,他将面临十五年的牢狱之灾,所以他对这次庭审非常重视,也做了不少准备。
“下面由检察员就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对上诉人进行发问。”审判长不带任何感情的声音在空旷的审判庭上空回荡,让人感觉有些冷飕飕的。
“上诉人,你在与联达公司签协议时,是否具备履约能力?”女检察员严厉的问道。
“当时项目刚启动,我正在筹集资金……”曹月山话说到一半被检察员打断了:“请直接回答有没有履约能力。”
“当时项目正在融资,我已经谈了几家金融机构。”曹月山道。
“也就是说签约当时不具备履约能力了,对不对?”女检察员道。
“对,当时资金不足。”曹月山的声音软了下来。
“根据红海公司与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