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2节
部,两人厮打在一起。
在厮打中,田立杰抄起桌上的水果刀刺对方的头、胸部,致被害人耿文兰当场死亡。此后,田立杰害怕罪行败露,为逃避法律制裁,在出租屋的浴室内,用钢锯、菜刀等工具,肢解被害人尸体,并将尸块装于编织袋内,并于后半夜将石块拖出住处,掩埋在小区不远处的地里。
不久之后,被告人田立杰用手机发信息给被害人的丈夫,以耿文兰已被绑架为名,向其勒索人民币二十万元。
此后,耿文兰丈夫报案,警方根据耿文兰办假证的线索,找到了田立杰,并在其住处发现血迹。
田立杰被抓后,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公安机关挖出了被害人的尸体。
此后,检察院以被告人田立杰犯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向中院提起公诉。
“以上是案件的相关情况,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对于该项罪名我不持异议,但是检察院指控的敲诈勒索罪是否成立,我有些不太确定。
我认为,被告人在杀死被害人后,虚构被害人被绑架的事实,索取钱款,应该构成诈骗罪。”杜庸说完,看向屋内众人。
“大家说说想法,伍庆辉你先来,不要怕说错,要大胆表达自己的意见。”方轶鼓励道。
“我觉得吧,做假证太害人了,反过来说,这也是一个高危行业,为了几百块连命都没了,不值得。”伍庆辉大言不惭的说道。
周颖听完后,一扶额头,心说伍大少的思维方式真是不一般,他咋想的啊!
“那什么,云乔,你说说吧。”方轶直接当伍庆辉不存在。
“我觉得,被告人以绑架被害人为名,向被害人丈夫敲诈钱款,构成了绑架罪。不应该构成敲诈勒索罪。”云乔底气十足的说道。
待云乔说完后,方轶看向周颖。
“我觉得这个案子‘杀人后,以绑架为名,索要钱财’这个情节与之前我跟方律师办的一个案子很像。本案中,被害人的行为应该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两个罪名。”周颖想了想说道。
“说说理由。”方轶一笑。
“首先,被告人是因为办假证,与被害人没谈好价格,进而发生争执杀人。被告人杀人的目的不是为了绑架。
其次,在被害人死亡后,被告人田立杰以被害人被绑架为名,意图索取被害人亲属钱款,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条件,属于事后起意,应构成敲诈勒索罪。”周颖说道。
“这个案子我认为检察院的指控罪名没有问题,而且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在没有法定从轻情节的情况下,极有可能会被判死刑。我说下我的想法。
被告人田立杰将被害人杀死后,以绑架被害人为名,向被害人亲属勒索钱款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田立杰根本没有实施过使被害人失去人身自由的绑架行为,也没有限制过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被告人因办假证的价格同被害人产生争执,而杀死被害人,显然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害人死后,被告人临时起意,以绑架为名索要钱财,但是实际上被告人手中已经没有了绑架对象,在没有被绑架人的情况下,无法构成绑架罪。
所以,本案被告人田立杰在故意杀人后,以绑架为名,勒索钱款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方轶说完后看向众人。
杜庸思索着方轶的话,沉默不语。
“另外,本案中,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在主观方面符合诈骗罪及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田立杰以绑架为名,向被害人的家人索要钱财。在当时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被害人的家人极有可能相信被告人虚构的被害人被绑架的事实,但他们决不会因陷入错误认识而‘自愿’地向被告人交出钱款,即便他们向被告人交出钱款,那也是因为受到了胁迫,被逼无奈而为之,不是因被骗而主动资源交出钱款,所以我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犯罪手段是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即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等施加精神的强制,造成其心理上的恐惧,以至于不敢拒绝索取财物的要求。
本案中,被告人田立杰在自己的住处将被害人杀死后,又通过手机,告知被害人丈夫,被害人已被绑架,索要钱财,并告知其不能报案,否则撕票。
被害人的丈夫为被害人的安危而担忧,严重地受到了精神的强制。被告人田立杰虚构绑架事实,胁迫被害人丈夫,意在勒索钱财。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方轶解释道。
心已经乱了
“我有个疑问,本案中被告人将被害人杀死并肢解,毫无疑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而且是既遂。那敲诈勒索罪呢,是既遂,还是未遂?”云乔突然看向众人,问道。
“我觉得是既遂,因为被告人虚构绑架人质是事实,索要钱款,其行为已经对被害人丈夫造成了精神强制。
也就是说,被告人实施了敲诈勒索的行为,并给被害人的丈夫造成了恐惧,即使未非法占有财产,也应构成既遂。毕竟被告人实施了该行为。”周颖想了想,说道。
“我认为,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和未遂,应以被告人是否实际取得他人钱财为标准。本案中被告人没拿到钱,所以应该是未遂。”杜庸提成了反对意见。
“我同意杜律师的意见。
敲诈勒索罪是侵犯财产的犯罪,首先应当考虑以财物的交付或取得作为认定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关于敲诈勒索罪既遂和未遂的问题,在理论界有两种观点,即交付说(失控说)和取得说(控制说)。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被害人交付财物和被告人取得财物两个行为是一致的,但现实是复杂的,也存在两个行为不一致的特殊情形。
比如,被害人按被告人的要求将财物交付于特定的地点或者特定的人,但被告人尚未实际取得财物就被警方抓获。
在此种情况下,被害人交付财物和被告人取得财物在时间上并不是一致的。但从实质上看,被害人已经按照被告人指定的地点或人进行了交付,财物已经脱离被害人控制,因此应视为被告人实际取得了该财物。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根据交付说(失控说)还是根据取得说(控制说),被告人的行为都应被认定为犯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