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6节
制多人从事卖y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y罪,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刘业明关于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其辩护人关于卖y不包括男性之间的x交易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根据刑法规定,组织卖y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管理多人从事卖y的行为;组织他人卖y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性,也包括男性。
被告人刘业明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公关人员”从事金钱与x交易活动,虽然该交易在同性之间进行,但该行为亦为卖y行为,亦妨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尚,故刘业明的行为符合组织卖y罪的构成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业明犯组织卖y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