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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8节

 

有没有收钱?在介绍的过程中。”宇文东问道。

“这个我不知道。我只知道这么多,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宇文律师,这种事一般不是罚点钱,关几天就没事了吗?我们家老胡怎么还犯罪了?”何艳不解的问道。

“何女士,您刚才说的找小姐,其实就是介绍卖y,俗称‘拉皮条’,是指在卖y者和p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促使他人的卖y活动,即‘x交易’得以实现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了介绍卖淫罪。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也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介绍他人卖y既可能是一般违法行为,也可能是犯罪行为。如何定性要看具体案情。”宇文东解释道。

宇文东心里非常紧张,还好他跟着师父之前办过一个类似的案子,相关规定他还记得。

“那……我们家老胡一共才介绍了四次,会被判刑吗?”何艳紧张的问道。

“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从上述立案追诉标准来看,介绍他人卖y2人次以上,就会被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您丈夫共介绍他人卖y四人次,已经达到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所以才会被立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宇文东解释道。

“那我们家老胡会被判几年?”何艳的眼神有些惊慌。

“这要看他的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宇文东说道。

“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三哥坐在一旁听着,突然插话问道。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该解答第九条规定,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宇文东尚未说完,三哥把话茬接了过去。

“按照您的意思,老胡介绍了四次,构成情节严重!”三哥看向宇文东。

“不一定,刚才我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于2013年1月18日被废止了。

目前,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是不能认为上述解答被明文废止后,介绍卖淫罪就不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新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出台之前,法院一般会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第36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认定介绍卖y人次达10人次以上的,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宇文东解释道。

(注: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该解释自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

该解释第八条规定,介绍二人以上卖y的即构成犯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y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该解释第九条规定,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y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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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文律师,情节严重还是不严重,对我们家老胡的案子有多大影响?”何艳眼巴巴的看着宇文东。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是否严重,直接关系到量刑,五年是一道坎。”宇文东回道。

“妈呀,判这么多年呢?”何艳惊讶道。

“所以根据您说的,您爱人胡淮应该构成介绍卖淫罪,大概率会被判五年以下,但是具体会被判几年要看具体案情。”宇文东说道。

“三哥,何姐,这案子已经说的挺细的了,因为现在不知道具体案情,所以宇文律师也只能解释这么多。

我建议何姐委托宇文律师去看守所会见下胡淮,问问具体情况再回来商量后面的辩护方案。您两位看呢?”大宝开始促单。

“宇文律师,您执业有几年了?”何艳打量着宇文东,她确实有意委托,但是觉得眼前的男律师有点年轻,她不太放心,毕竟事关自己老公的人身自由。

“我现在盛德律师事务所工作,如果您不放心,我可以把您的案子推荐给我师父孟广达律师,由他来为您丈夫提供辩护。”宇文东现在比较难受,他的律师证还没发下来,即便当事人信任他,他也办不了这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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