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4节
一、本案除被告人梁云聪之前作的有罪供述外,没有指向性明确的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
根据此前被告人梁云聪所作的有罪供述,现场或者被害人体内应当留有梁云聪的j斑;梁云聪割被害人颈部所用的镰刀及其所穿的衣服上也应有被害人的血迹。
在案证据显示,在现场及被害人体内没有提取到梁云聪的j斑,也未从梁云聪家的镰刀及其所穿的衣服上检出被害人的血迹。
梁云聪在有罪供述中始终坚称自己强奸时sj了,按照被告人的说法,在其作案后,现场和被害人体内应当留有痕迹,但公诉人却始终未提及此事,我们认为该证据系关键性证据,在没有该证据的情况下,不应武断的为本案下定论,至少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另外,本案虽有多名证人,但这些证人证言只能证实案发前被害人的行踪及发现被害人尸体的情况,均未亲眼看到案发经过,根本无法将梁云聪与本案联系起来。
二、被告人梁云聪的有罪供述虽然与现场方位、现场遗留的部分物品、被害人的衣着以及尸体状态等情况吻合,但却存在诸多疑点。
1、梁云聪始终未供述侦查机关掌握之外的隐蔽性情节,且在细节的供述上前后不一。
2、梁云聪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存在诸多矛盾。
(1)梁云聪称作案时见被害人未穿内裤,但现场勘查情况是被害人穿有内裤;
(2)梁云聪称其强奸时sj了,但卷内没有反映从被害人体内检出j斑的材料;
(3)梁云聪称其持镰刀割了被害人颈部一刀,但被害人颈部却有一大一小两处创口;
(4)梁云聪称其持镰刀砸击过被害人裆部,但尸检报告却未显示被害人身体该部位有挫伤,且在被告人的镰刀上也未检出dna成分;
(5)梁云聪称用一条麻绳勒过被害人颈部,并将麻绳扔在现场,但现场并未发现麻绳,也未发现其他绳索;
(6)现场附近的树枝上有血迹,地上有挣扎的痕迹,但梁云聪对这些情节并未作任何供述。
三、被告人梁云聪的有罪供述可能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
梁云聪当庭翻供称,其没有强奸杀害被害人,之前的有罪供述系因不能睡觉,被迫编造的。
根据卷内材料,侦查人员共讯问过梁云聪七次。讯问时间分别为:
1、被抓次日凌晨3:15—4:00,被告人云聪否认犯罪。
2、二日后的晚上20:10—21:20,被告人梁云聪供认了自己强奸、杀人的事实。
3、三日后的凌晨4:10—6:50,被告人梁云聪供认了自己强奸、杀人的事实;以上三次讯问均在派出所。
4、同月16日下午15:00—18:30,讯问地点为刑警大队,被告人的供述与此前一致。
5、同月18日下午15:00—15:20,讯问地点在刑警大队,宣布对梁云聪刑事拘留。
6、同月20日下午15:20—16:00,讯问地点看守所。
7、次月15日下午15:30—16:30,讯问地点为看守所。最后两次讯问,被告人的供述与此前一致。
从上述讯问时间和地点看,侦查人员对梁云聪的前五次审讯是在看守所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其中有二次审讯是在凌晨。
尽管没有直接证据证实本案中相关人员采取非法方式进行取证,但从审讯的时间上分析,梁云聪当庭辩解的真实性比较大,故其所作有罪供述的证明力较低。
综上所述,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梁云聪强奸杀害被害人褚玲,除梁云聪本人在侦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可以直接证实梁云聪与本案有关。
而梁云聪在庭审中翻供,所提受到非法取证的辩解不能完全排除,故本案证据属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形,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定案标准。
辩护人认为,本案认定被告人梁云聪杀人、强奸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完毕。”方轶发表辩护意见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看向公诉人席。
世事难料